洗钱活动的非法性质

| |閱讀次數 : 389
  • Post on Facebook
  • Share on WhatsApp
  • Share on Telegram
  • Twitter
  • Tumblr
  • Share on Pinterest
  • Share on Instagram
  • pdf
  • 打印頁面
  • save

 洗钱活动的非法性质

致宗教权威大阿雅图拉·谢赫·穆罕默德·雅古毕

敬以真主崇高的瑟兰

本人是圣城库姆-穆斯塔法国际大学的在读研究生,正就(“洗钱”这一新问题)进行宗教法学与世俗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但尚未找到教法学家就此问题作出明确回答,本人认为提出什叶派教法学家对此问题的观点并附理论依据,是十分必要的。

 

奉普慈特慈的安拉之名义

 

回敬真主崇高的瑟兰

(洗钱)是一种颠覆国家经济规律,违背社会伦理常识,违反宗教原则的非法活动,并为犯罪活动的滋蔓提供有利环境,洗钱活动兴起于犯罪团伙,黑帮组织之手,如今逐渐成为多数政治家,富商,资本家惯用的生存技能。

 这种活动的严重性已经受到全世界广泛关注,同时举行首脑峰会共同研究商榷应对措施,出台相关法律,界定洗钱活动的犯罪性质,广泛宣传其严重后果,然而由于首脑会议成员参与洗钱活动,一度令其陷入尴尬境地,别具讽刺意义;负责人员缺乏公信力,最终导致所有努力没有取得应有的结果。

但就教法的角度出发,以下三点将对教法裁断产生影响:

1-    资金:即要洗的钱,其来源可能是非法的,例如通过盗窃,贩毒,走私石油,卖淫,人口走私,贿赂,贪污,伪造货币,从事间谍活动,制造恐怖和绑架勒索等手段获得不义之财,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使之合法化。所以,非法的资金来源决定了洗钱活动的非法性质。

2-参与者:洗钱活动的利益获得者(个体或集团),例如借助大肆提倡暴力,煽动种族主义破坏纲纪的恐怖组织,犯罪团伙,暴虐的从政人员等,教法不允许为之谋事,以免助纣为虐。

如:有人以慈善活动为名募集善款,转而为恐怖组织买账,并美其名曰“为主道奋斗者”。因此,洗钱活动参与者的身份也影响洗钱活动真实属性。

3-洗钱活动本身:通过银行,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的组织的性质亦决定着该活动的性质归属;例如支持恐怖主义的皮包公司,或交易负责人身份之故导致其成为非法活动。

除上述的三种因素以外,还有其他确定洗钱活动非法性质的决定性因素例如

1-    ,毋庸置疑,洗钱活动会对社会经济体系造成破坏性影响,是将其定性为非法活动的主要原因,此活动与个人非法活动如饮酒,通奸等具有本质性区别。

2    如果在此过程中动用银行及其他政府机构,必须得征得权威法学家的许可,否则,关联到公共单位的所有活动都是非法的。

当然个别情况还需特别对待。比如有人因手术费用问题急需转移私人资金到境外,但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此人通过多方转账或利用某些法律漏洞,成功地转出资金,这种情况不构成洗钱罪名的成立,只要其资金来路正确,便无大碍。清高的真主说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 毫无罪过,真主是宽恕的,是至慈的(黄牛章第173节)

这是在经济学范畴内对“洗钱”意义的界定,但仍有一些本质为洗钱的活动未被纳入到经济学术语界定的范畴之内;比如通过合法渠道,利用多方转账手段达到卑劣的目的“洗钱”活动。

有些人通过欺骗教法学家,获得实现个人目的的教法,直接干预过于直白,于是他们假借缴纳义款等名义托人办理,伪装成忠实的教民以期获取教法权威的信任,伺机向宗教权威提出建议或要求,来达到自己的利益目的,宗教权威发布的教令难免受到其建议的影响。

或如某政党蓄意分裂穆斯林团结,以煽动宗派主义的伎俩达到政治蓄谋;如果操作过于直白,很容易暴露目的,于是物色出一个头脑简单,是非不辩之人,通过捐款或故作虔诚之态博取其信赖,为之提供经济援助,举办哀悼集会或宗教学术讨论大会,以此作为掩盖,发表民族分裂言论,混淆视听。

历史中不乏这种现象。曾有,乌拜德·阿拉··齐亚德就找到穆斯林·本·阿奎尔在库发的住处,以重金收买穆斯林的顾问玛格阿里,要他从事穆斯林内部渗透活动,在赢得信任后,以提供经费为由请求面见穆斯林,穆斯林发起的运动当时正是需要钱的时候,这个该死的人就这样跻身内部,并佯装忠于穆圣族裔,最后穆斯林本·奥萨赫将其引荐给穆斯林,为运动的失败埋下了祸根。

一些政党为参加伊拉克和叙利亚战斗的沙特籍人员进行身份洗白,以便回国后享受国王豁免权;这些人被转移到印度尼西亚,再以宣教人员的身份返回沙特阿拉伯,据一些印度尼西亚方面知情人士透露,迄今为止已有100名涉恐成员通过这种方式进行了身份洗白。

上述案例,只为提醒全社会提高警觉,提防各种散布民族仇视,造成民族分裂的阴谋。

 

 

穆罕穆德·雅古毕

1436113

时值公元2014126